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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咋这么难

来源:健康报发布时间:2015/4/22
导读:□本报记者 张 磊□4月2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本次审议稿对二审稿中涉及烟草广告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虽然尚未通过最终表决,但一经媒体发布,即引起 ...
□本报记者 张 磊□

  4月2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本次审议稿对二审稿中涉及烟草广告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虽然尚未通过最终表决,但一经媒体发布,即引起多方热议。多位法律和控烟界专家认为,审议稿虽有进步的地方,但仍存争议。专家表示,希望能够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如果不能,那么可能有更多的青少年因此认识并最终吸食烟草。

  在本次审议稿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烟草广告进一步严格限制,或在表述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二审稿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和第二款“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修改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对于“大众传播媒介”的表述,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认为,看似禁止范围扩大了,实则造成了概念上的模糊。吴宜群说:“虽然用列举法对大众传播媒介进行举例说明存在挂一漏万的可能,但毕竟对具体地点进行了说明。”目前对“大众传播媒介”公认的定义主要指电视、报纸、广播等传播媒介,并未涵盖互联网等新媒体,因此仍会给烟草业留下巨大的空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刘双舟对此表示赞同。但他同时表示,即便《广告法》中未作明确界定,仍可在随后的行政法规中作出“补救”。

  对于第二款被简化成“公共场所禁止发布烟草广告”,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于秀艳认为,什么是“公共场所”并没有得到界定。此次审议稿中只提到将通过此后的行政法规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规范,并没有包括对“公共场所”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在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场所’的情况下又将医院学校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删除,无疑会为烟草业留下漏洞可钻。”于秀艳说。

  让刘双舟更担忧的是,此次审议稿将二审稿中的“禁止发布变相烟草广告”删去。刘双舟说,如果没有了“变相烟草广告”,那么在遇到诸如“爱我中华”这样的词语时,能否将其界定为变相烟草广告将面临法律困境。此外,二审稿第十八条中“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之外发布烟草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这句话在三审稿中删去了,这有可能导致广告无人审批。

  今年6月1日,被称作“史上最严控烟条例”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将正式实施。如果此次审议稿最终通过,作为上位法的《广告法》是否会对北京的控烟产生影响呢?对此,于秀艳认为,确实会产生一些影响,但仅限于涉及烟草广告的内容,对禁止吸烟等行为则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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