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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促会炮轰蚌埠卫计委:滥用行政权力

来源:中国药促会发布时间:2015/5/7
导读:近日,安徽省蚌埠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本市94家公立医疗机构成立“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进行药品采购。 4月19日,蚌埠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称药招办)在蚌埠市卫生计生委网站 ...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本市94家公立医疗机构成立“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进行药品采购。


  4月19日,蚌埠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称药招办)在蚌埠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发布《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规定:未达到降幅企业的所有产品一律不得在蚌埠公立医疗机构销售。


  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以下称蚌埠医联体)发布《致蚌埠市单品种带量采购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的一封信》(以下称《公开信》)规定,各单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或授权的代理商在蚌埠市的让利幅度不得低于省药品限价目录中医保支付价格(与省中标价相比,下同)的25%。否则,其生产企业所有药品永久性不得在蚌埠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销售。


  《公开信》还规定:针对未达到25%降幅的单品种生产企业,将由市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上报安徽省医药采购平台,申请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同时上报省医改办和国家医改办,申请以企业不良行为备案。


  4月24日,山东丹红制药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哈尔滨松鹤制药有限公司、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GLAXOSMITHKLINE MANUFACTURINGS.pA八家制药企业被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发布通告,因其列入单品种目录单位内的药品未达到25%的降幅,这八家生产企业所有药品永久性不得在蚌埠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销售。


  此举震惊医药界。


  组成医联体进行药品带量采购,是国际药品采购的通行做法,也是制药业期盼的药品采购方式。联合采购,可以形成规模采购量,从而使买卖双方通过直接谈判达到提高经济效益、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是推进我国药品招标采购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


  蚌埠医联体作为首家通过联合全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试点地方城市,在省级统一招标鲜见成果的情况下,希望通过医疗机构联合采购,形成量价挂钩并通过扩大规模采购量使药品价格下降,原本是国际通行做法。


  但是,以行政命令强迫列入目录品种一律降价25%,后又采取永久性禁止未降价企业的所有药品在蚌埠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恐吓威逼手段,是公然以行政手段干预药品采购谈判,人为设置市场交易障碍,实属强买行为,涉嫌违反我国《合同法》和《反垄断法》。与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精神明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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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届政府组建以来,提出全面深化政治体制改革。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并确立了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等一系列原则。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内要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有力推进机制,给企业松绑,为创业提供便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蚌埠医联体作为买卖交易的买方,就应当首先奉行买卖公平这一道理,找准自己的位置。从蚌埠市此次药品采购的设计上看是想让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又保留了强烈的行政色彩。


  比如在蚌埠市卫生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蚌埠医联体办公室地点与蚌埠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地点竟然是设在蚌埠市卫生局内的同一间办公室,联系人也竟然相同。这不禁让人疑惑,蚌埠此次招采到底是行政性采购还是医疗机构联合采购?


  如果想搞行政性采购这就是典型的二次议价,早已为国家文件禁止;如果作为医改试点单位探索医疗机构联合体采购,行政机关就应当退为监督机构,而不应按耐不住冲到一线。既然是药品采购,买卖双方必须你情我愿。


  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自由的选择》一书中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交易是自愿的,那么除非双方都认为自己能从交易中获益,否则交易就不会发生。”我们中国也有句俗话叫“买卖不成仁义在”,而我们在蚌埠药品采购中看到的场景却是买卖双方不是坐下谈判,而是其中一方强制命令降价、勒令降价幅度未达标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药品永久性不得在蚌埠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销售。


  这显然是将关于价款的意志强加给买卖的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的原则;也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对药品价格进行强制性降价,并且限制相关企业产品进入蚌埠市场,实质上是利用行政权力限制药品自由交易、流通,共同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蚌埠市医联体在市卫生局官方网站上发出公开信,声称对未达到25%降幅的单品种生产企业,要上报安徽省医药采购平台,申请记入不良行为并同时上报省医改办和国家医改办。其意涵就是胆敢不顺从我的降价要求就让你失去更大的市场。这是典型地利用行政权力对生产企业和卖方实施威胁,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此等话语意境就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此话如果出自当年“刘汉们”之口,我们愤怒但还能理解,毕竟他们就是靠这种路数发家并最终走向灭亡的;但出自行政机构和公立医院采购联合体,着实让我们大跌眼镜,我们无法相信在全国各级机关都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在国家行政机关里竟然还有这么一批绿林好汉,视法律如无物,横刀立马堵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道上。这已经不仅仅是欺行霸市,更是洞穿了法律的底线!我们不禁要问,难道改革开放30多年,他们就没有想到过政府的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吗?


  我们并不怀疑蚌埠市有关方面急于下猛药快速挤干药品价格水分,为降低药品费用做出贡献的初衷。然而,几年来的药品招标采购实践告诉我们,尽管各省在招标采购工作完成之后都对外宣称为本省的人民群众降低了几十亿的药品费用,但老百姓却无法感受到这一成果。


  据《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和《2013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个人卫生支出由2009年的6570.8亿元上涨到2013年的10726.8亿元,上涨幅度达63.2%。另一方面,不少廉价药消失,药品短缺现象时有发生。事实说明,不对我国医药卫生体制进行系统性改革,单纯降低药品价格不可能降低药品费用,单独降低药品费用也不一定会降低医疗费用。


  其实,在政府部门的协调、指导下,通过市场机制发挥公立医院的团购优势,切实落实量价挂钩、带量采购、遵守合同,药品价格一定会下降,有些品种可能还会降幅超过25%。但是合法的结果必须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和规则获得。


  希望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蚌埠医药采购联合体药品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深入剖析和反思造成违规行为的制度根源,以顶层设计构造出有利医疗、医保、医药共同发展的医疗制度改革和药品采购方案,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改善医疗机构的运行效率,形成以患者为核心的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建立有利国民健康水平提高和促进制药企业健康发展的医药卫生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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